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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2010-11-25 浏览次数:2958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我院住院起付标准34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240元。
2、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3、住院报销比例:在职人员报销比例=72%+周岁年龄*0.3%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75%+周岁年龄*0.3%
                 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注:理论上报销比例为剔除门槛费后,以所有药品及费用为甲类计算,实际报销比例低于理论上的报销比例,下同。)
4、医疗费用结算
(1)、门诊时凭就医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刷卡结算;
(2)、住院时持就医卡(或住院卡)、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意外伤害住院的,还需提供受伤情况的文字证明材料),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结清全部自负费用。
5、特殊门诊:(1)特殊门诊病种:糖尿病、心脏安置起博器术后、心脏换瓣术后、脑溢血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帕金森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慢性白血病、肺心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脑中风(偏瘫)、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稳定期)、类风湿、甲亢碘131治疗后造成甲低。
(2)、长期特殊门诊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80%。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1、住院低段(起付标准)赔付:当年每次因病住院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起付标准按40%赔付。
2、住院中段赔付:当年每次因病住院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累计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比例自付部份按92%赔付。
3、住院高段赔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92%赔付。参保时(含上年)已患各类癌症、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各类器官移植、心脏安置起博器坟后等大病人员按70%赔付。
参保人员年度内最高赔付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其中参保时(含上年)已患各类癌症、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各类器官移植、心脏安置起博器后等大病人员一年内最高赔付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报销: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在医院报销。
公务员补助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补贴400元、3000-6000元的补贴500元、6000元以上的补贴600元。住院医疗费用低于或等于起付线不予补助,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住院医疗费的95%。报销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在医院报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我院住院起付标准260元未成年人(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无门槛费。
2、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3、住院报销比例:70%(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一年,报销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4、医疗费用结算:住院时持住院卡、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意外伤害住院的,还需提供受伤情况的文字证明材料),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结清全部自负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全市2010年实行“一卡通”,统一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我院住院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45%。
2、最高支付限额:符合报销范围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2011年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3、以下疾病不能报销:自购药品、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各种有主责任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车祸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戒毒、整形美容等。
4、住院补偿所需手续:结账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身份证或户口本、 医疗证、意外伤害必须用原件并提供伤情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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